(2016)苏0404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丛XX与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XX,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025号原告:丛XX,男。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XX与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丛X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丛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