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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丛XX与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XX,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025号原告:丛XX,男。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丛XX与被告常州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丛XX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丛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岸人民陪审员  金仁兴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