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岩杰、朱京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岩杰,朱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岩杰,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花园区。被执行人:朱京志,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派出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岩杰、朱京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