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方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巴瑞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方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巴瑞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方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莲。被执行人:嵊州市巴瑞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8号综合楼四、五层。法定代表人:邢仲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方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巴瑞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方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