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与杜金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17民初232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杜金翠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329号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汉明。被告:杜金翠,户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金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正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人民陪审员 梁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浩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