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北首。法定代表人:陈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号32018。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款1287元,由上诉人德州市奇姿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波审判员 赵立英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