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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628号吴某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28号原告:吴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潭河乡先锋村。被告:徐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被告:李某,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水口山乡炭山桥村。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吴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苏利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