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淑学、马建东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学,马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学。被执行人:马建东。申请执行人宋淑学与被执行人马建东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李金海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