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2670谈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70号原告:谈某,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滕某,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谈某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谈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谈某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培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