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易小花与李福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花,李福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1347号原告:易小花,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福平,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易小花与被告李福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小花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及被告李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小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福平立即偿还原告易小花补偿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福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易小花与被告李福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在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协议离婚,双方对婚姻、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约定并按照协议履行,双方约定被告李福平一次性补偿原告易小花50000元。该款到期后,经原告易小花多次催要,被告李福平总以种种借口推辞。被告李福平辩称,被告李福平与原告易小花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自愿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被告李福平自愿一次性补助原告易小花50000元,两年付清。依据上述事实,被告李福平应当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易小花50000元,该补助金并未到给付期限。但原告易小花在诉状中陈述的该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纯属罔顾事实、无理取闹。被告李福平不存在逾期违约行为,原告易小花不能要求被告李福平提前给付未到期的补助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易小花的诉讼请求。钱当时是承诺了的,被告李福平现在手头钱有点紧,希望两年内付清,今年年底付30000元,明年年底付20000元。2016年12月原告易小花打电话找被告李福平催收过,被告李福平给原告易小花说钱到位了一定会还给原告易小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易小花与被告李福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3月30日在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六条约定被告李福平一次性补给原告易小花50000元,两年内付清。被告李福平当庭表示两年期满后被告李福平仍暂时无力支付该款项,其愿意分别在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支付原告易小花30000元、20000元。被告李福平至今未支付该补偿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在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该款的支付期限为两年内,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给付期限届满,但被告李福平至今仍未支付该补偿款,协议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及条件已成就,被告李福平应按协议约定立即支付原告易小花补偿款50000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易小花补偿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