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2406号原告:李某1,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某2,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原告与被告各自耕种分得的土地;4.4间正房、5间平房及存款7000元归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现已19周岁),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4(现已8周岁),两孩子一直由原告自己抚养。被告性格怪癖、偏激,不顾家,不照顾孩子,经常离家出走。2016年4月,被告回家将原告打伤,未付一分钱医疗费,现已被判刑。至此,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对原告心理及身体上的种种折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被告没有做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某2辩称,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调取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取得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目前已参加工作),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4(目前读小学2年级)。儿子李某4表示若原告与被告离婚,其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打架,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6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遂在家中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持板凳、马扎对原告头部进行殴打,后原告逃脱并从家中平房跳下倒地昏迷,被告又持马扎追出街门对原告头部进行击打,直至被邻居制止。经平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鲁0283刑初569号刑事判决,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目前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平度市仁兆镇西仁兆村149号处4间正房及5间平房、被告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仁兆支行902050371011106671862账号存款4000元、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仁兆分理处38×××84账号存款3000元。原告、被告及女儿李某3在平度市仁兆镇西仁兆村村西北处每人承包1.17亩口粮地。庭审中,原告主张4间正房、5间平房、7000元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分割。本院认为,被告故意杀害原告,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不宜继续维持,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予以准许。离婚后,原告与被告对于儿子李某4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儿子李某4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意愿,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被告不直接抚养儿子李某4,有探望儿子李某4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4间正房、5间平房、7000元存款的分割,主张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被告承包的土地由原告、被告各自耕种。对女儿李某3承包的土地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二、儿子李某4由原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1自理。三、被告李某2对儿子李某4享有探望权,原告李某1有协助的义务。四、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平度市仁兆镇西仁兆村149号处4间正房及5间平房、被告李某2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平度仁兆支行902050371011106671862账号存款4000元、被告李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仁兆分理处38×××84账号存款3000元归被告李某2所有。五、原告李某1承包的1.17亩口粮地由原告李某1耕种。被告李某2承包的1.17亩口粮地由被告李某2耕种。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