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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秦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493号2幢三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号东方星苑**号楼*层***号。负责人文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阎关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丽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更名为陕西秦龙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法定代表人冯建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执行的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秦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116920元,被执行人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2842560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万为限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005580元、被执行人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秦龙乳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西安博康兴业食用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2842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万为限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005580元及诉讼费27545元,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5302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需对该银行存款进行划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