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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勇、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勇,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329号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永石桥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张正彬,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北路549号。法定代表人:黄昌尧,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玲,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勇,男,汉族。被告: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管昭,该政府区长。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尧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勇、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0元,减半收取计1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00元,由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何 浩人民陪审员  唐坤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