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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艳明与邵永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艳明,邵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2502执1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艳明,女,蒙古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邵永强,男,满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现住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淖尔镇。本院在执行白艳明与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艳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永强给付欠款72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邵永强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从2017年3月开始,对被执行人邵永强的工资收入按月扣划5000.00元至全部扣划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