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贾荣江与耿明亮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江,耿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544号原告:贾荣江,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耿明亮,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荣江与被告耿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期限届满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古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吐妮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