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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歧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歧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歧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曾因犯抢劫、故意伤害、脱逃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歧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歧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歧义在长春市宽城区国商百货二楼斯密特保罗专卖店内趁服务员张某甲不被,盗走斯密特保罗品牌棉服一件、斯密特保罗品牌针织衫一件。被告人张歧义盗窃后离开现场时被当场抓获,被盗斯密特保罗品牌棉服、斯密特保罗品牌针织衫被依法收缴被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斯密特保罗品牌棉服价值人民币3880元、斯密特保罗品牌针织衫价值人民币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歧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歧义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返还清单,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歧义以非法从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歧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歧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2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