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赵彩云、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霞,赵彩云,李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霞,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市场路。被执行人赵彩云,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被执行人李海成,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舞阳县林业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李彩霞申请赵彩云、李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舞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1民初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