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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唐胜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唐胜平,张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8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胜平,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美芳,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4)金兰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胜平、张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唐胜平、张美芳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唐胜平、张美芳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4339.64元及利息(具体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627元,执行费265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