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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鉴淼、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鉴淼,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季鉴淼,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41号5幢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0287X。法定代表人俞勇明。被执行人张慧娟,女,1945年1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季鉴淼与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季鉴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在本院执行季鉴淼与杭州锦昌变压器有限公司、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季鉴淼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