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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陶凝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凝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凝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凝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凝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陶凝锐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渝AFC***的两轮摩托车由沙坪坝区马家岩沿石小路往小龙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沙坪坝区石小路“隆鑫·天雨方”人行横道时,与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某发生刮撞,造成陶凝锐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陶凝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陶凝锐随急救车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医院救治,民警接警后赶到医院将陶凝锐抓获。被害人李某经送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陶凝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陶凝锐为其所有的牌照号为渝AFC5***的两轮摩托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交强险的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案发后,陶凝锐在被害人李某被抢救期间,垫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7157元。被害人李某死亡后,陶凝锐与被害人李某的妻子蔡某协商,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的涉及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费用全部支付给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凝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的查询信息,摩托车保险单及赔案收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住院费垫付发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陶凝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凝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陶凝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积极协助医护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陶凝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凝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王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