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陆琼与陈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琼,陈起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琼,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超(系陆琼之夫),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起超,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陆琼因与被上诉人陈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陆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陆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