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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执行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异2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本院在执行黎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申请执行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侗乡木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后,异议人侗乡木业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14)黎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并对未评估的缺项进行重新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侗乡木业称: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3)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侗乡木业过程中,委托贵州君正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侗乡木业的资产——厂房进行评估时,只评估了厂房的钢结构部分,但对钢构厂房的基础工程、地坪、厂房制作、安装费、门窗、防火涂料、消防设施、电设施、下水道工程等未进行评估。异议人在2014年6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异议人认为评估机构对厂房、办公楼的价值评估过低,该《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等同执行异议,但是法院未作出任何答复。法院只有对外委托拍卖的公告,网上查找不到公开拍卖的公告,法院的裁定书认定“因无人竞买流拍”后进行以物抵债,是暗箱操作,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拍卖程序不合法。基于上述事实,要求法院撤销(2014)黎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并对未评估的缺项进行重新评估。本院查明:县工信局于2014年2月12日以侗乡木业不履行生效的(2013)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侗乡木业的财产——办公楼、厂房(不含土地价值和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由于无人竞买,本院在2014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4)黎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将办公楼,厂房进行了以物抵债,案件执行完毕。在侗乡木业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263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侗乡木业的执行民异议。侗乡木业不服,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执复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6)黔263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侗乡木业在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两年以后才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该案适用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14)黎法执字第29-3号执行裁定书,将办公楼,厂房进行了以物抵债后,案件执行终结。异议人侗乡木业在2016年12月8日提出执行异议,属于超期限提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不受理,但案件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黎平侗乡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光会审判员  杨再兵审判员  吴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德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