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9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宋翠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小龙,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XX信用卡纠��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灵书 记 员 刘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