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37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张某,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在安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