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室深、莫家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室深,莫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室深,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莫家斌,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室深与被执行人莫家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