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去歌厅唱歌,发现多次陪自己唱歌的歌厅女服务员刘某某被他人用奔驰轿车接走,遂心生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雷某某尾随该车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猫豆KTV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铁钉划该车前后机盖及四个车门后离开。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维修价格为26640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供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继业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