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创喜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创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开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创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向江建公司在一审时于《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EMS邮寄单号为EY525278880CN)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拟定于同年3月22日下午2:30在本院第二调解室进行开庭审理。经查询,该邮件均于同年3月14日被签收,但截止2017年3月22日15:00仍未见江建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上诉人江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上诉人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上诉人重庆江北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海波审判员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