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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佳麟与陈雪松、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麟,陈雪松,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430号原告:张佳麟,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国(系原告张佳麟之父),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松,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2幢、附30、31、41、42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52657H。法定代表人:张佳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佳麟与被告陈雪松、第三人重庆鑫都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佳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张佳麟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