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付忠兴、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付忠兴,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忠兴,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大凯,经理。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付忠兴、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绿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姜华最迟于2016年11月7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姜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