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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华与付忠兴、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付忠兴,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忠兴,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大凯,经理。上诉人姜华因与被上诉人付忠兴、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建工集团吉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绿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姜华最迟于2016年11月7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姜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