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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太英与广德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英,广德县人民政府,广德县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18行初68号原告李太英,女,193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红英,县长。委托代理人XX,广德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德县旅游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9741-5。法定代表人欧阳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齐川,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太英因诉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太英,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出庭负责人葛文胜及委托代理人XX、许翔,第三人广德县旅游局委托代理人李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太英诉称,其是安徽省广德县横山宾馆事业单位编制退休职工,于上世纪90年代前正式退休。2001年9月25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横山宾馆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01]71号)文件,对横山宾馆进行改制,其是改制对象,被克扣了退休工资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使其丧失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应有待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该改制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九)项承诺国家若有新政策出台,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新政策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统筹前退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原规定发放养老金。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也贯彻了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广德县人民政府的改制方案违法。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8日对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认为,本人系已经退休人员,不属于改制对象,应继续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有待遇。但是,广德县人民政府一直不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恢复本人原有待遇,系行政不作为。请求:1、确认广德县人民政府不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行为违法。2、判令广德县人民政府积极履行上述文书,立即恢复李太英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应待遇。3、本案诉讼费由广德县人民政府负担。原告李太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横山宾馆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广德县人民政府错误地将已退休人员纳入改制范围,侵害了本人合法权益。2、广德县信访局《关于原横山宾馆部分退休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证明广德县人民政府承诺:“如果今后市以上人民政府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出台了新的政策规定,我县将对照新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作出研究处理。”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证明改制前退休人员应按照之前的规定落实待遇,故广德县人民政府改制方案第五条第(八)项将退休人员纳入改制范围错误。4、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退休人员待遇有关说明》及内部函,证明改制前退休人员不应适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政秘[2003]11号文件,应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5、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证明宣城市人民政府已经认定广德县人民政府的改制方案第五条第(八)项将本人纳入改制范围错误,本人应享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但广德县人民政府至今不纠正,行政不作为。6、广德县旅游局工作人员2013年接访时写的承诺,证明拖欠本人退休工资一事已经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承认。7、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证明广德县人民政府改制方案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政策。8、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本人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行终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指令该院立案受理。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横山宾馆改制的基本情况。横山宾馆始建于1960年,原为县委、县政府招待所。1996年8月县委、县政府成立旅游开发总公司,将横山宾馆划归该公司管理,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机制不活,管理难度大,人浮于事,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加上沉重的贷款利息负担,致使该宾馆无法经营。鉴于此,广德县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的改革,比照广德县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明晰产权,明确职工身份,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使宾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改制方案,经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并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于2001年9月25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横山宾馆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横山宾馆改制具有合法性。横山宾馆改制符合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函〔2002〕67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及皖办发[2005]2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通知》之规定。三、横山宾馆改制方案已落实。根据横山宾馆改制方案,李太英属于改制对象,改制时按实发工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同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对李太英的养老金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了上调,其2001年实发工资为532元,同比当时企业工资高出32%,经过几次上调后,其2016年的养老金为2320元。综上所述,横山宾馆改制方案符合上级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并对改制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不符合上级政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和改制导向,请求法院驳回李太英的诉讼请求。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广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广编[1996]28号《关于成立广德县旅游局开发总公司的通知》,证明横山宾馆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2001年9月26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2001年9月19日中共广德县常委会议纪要第十四号,证明对横山宾馆改制进行了集体决策。3、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横山宾馆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广德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改制方案,对改制人员妥善安置作了相关安排。4、广德县横山宾馆改制时退休人员情况,证明李太英2001年—2016年养老金按照政策进行了上调。依据:1、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2、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函〔2002〕67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3、皖政办〔2004〕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项;4、皖办发[2005]2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证明横山宾馆属于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横山宾馆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中支付和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既定政策维持不变做法符合相关规定。经庭审质证,广德县人民政府对李太英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侵害李太英的合法权益。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广德县人民政府的改制方案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57号文件之规定,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没有发文号及签发人,不符合文件制作规定。证据5是本案审查的焦点,由法院审核。证据6是因李福英在两会期间信访时,工作人员为劝导其回县,写下向领导汇报的材料。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广德县人民政府的改制方案符合该文件规定。对证据8、9无异议。广德县旅游局质证意见同广德县人民政府。李太英对广德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认为横山宾馆是事业单位。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认为本人是2001年之前退休的,不应适用该改制方案。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按企业标准进行的上调。对依据认为应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秘〔2014〕70号函来执行。广德县旅游局对广德县人民政府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李太英及广德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能证明2001年广德县横山宾馆进行了改制,并对李太英作了相关安排,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1996年8月16日,广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广德县旅游开发总公司的通知》,将横山宾馆划归该公司管理。2001年9月14日,广德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听取横山宾馆改制办公室关于《横山宾馆改制方案》的汇报。同年9月19日,广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横山宾馆改制工作方案(草案),会议原则同意该方案。同年9月25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横山宾馆产权制度和劳动关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改革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八项:对退休职工(含提前退休和“中人过渡”退休职工),按目前实发工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今后如遇到增资,按企业标准执行。第九项:国家若有新政策出台,在职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新的政策执行。李太英认为上述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时自己早已退休,不应被纳入改革人员范围,仍应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身份领取退休金。即使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也应按照事业单位标准领取养老金,故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4年2月28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该函第二条提出“对于改制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是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事业单位相关待遇,是企业职工享受企业职工相关待遇。”后因广德县人民政府未按照该函意见调整李太英养老保险标准,故李太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皖发〔2011〕10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广德县确定为试点县。试点县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试点县党委、政府的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章的规定,受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本院认为,广德县人民政府2011年即被确认为省直接管理体制试点县,试点县党委、政府直接向省委、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故宣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对广德县人民政府并无羁束力。李太英提出要求确认广德县人民政府不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宣政秘〔2014〕70号《关于李福英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行为违法并判令广德县人民政府按照该函立即恢复李太英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应待遇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太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丽芸审判员  徐 彬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文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