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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晶、马晶诉刘宝峰、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晶,马晶,刘宝峰,王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47号原告安晶。原告马晶。被告刘宝峰。被告王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晶、马晶与被告刘宝峰、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晶、马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晶、马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安晶、马晶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北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