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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慧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274号原告:孙慧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支公司。负责人:武艳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玲,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原告孙慧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慧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慧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杰人民陪审员  马俊珍人民陪审员  郭桂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申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