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天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天彪,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平洋镇。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婷婷、被告人刘天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天彪驾驶黑色两轮电动车行至泰来县平洋镇双山村附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程某某(男,38岁)家的羊群驱赶到平洋镇双山村通往平洋镇公路旁。刘天彪将大公羊1只(价值人民币1330元)掀倒在地后憋死、小母羊1只(价值人民币425元)脖子扭断致死,共计折合人民币1755元。后刘天彪分别用其骑行的电动车及出租车将两只羊运至家中。案后,部分赃物缴返被害人。被告人刘天彪于2017年3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刘天彪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其父亲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羊皮羊蹄羊头等拍照、两轮电动车拍照,书证被告人刘天彪的户籍证明及抓、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某某、吕某、汪某某、汪某某1、李某某证言证实,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被盗山羊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刘天彪虽有自首情节,但又具有两次前科情节,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天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