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泽荣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730号原告:马泽荣,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兰州石化三叶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负责人:李家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孙文娇,该公司法律事务企管处职工。原告马泽荣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泽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