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李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303号申请人:李新民,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73栋。被申请人:李宪坤,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邢塘镇05-2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新民与被申请人李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新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宪坤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新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宪坤银行存款50000元。案件申请费530元,由被告李宪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