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与郑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郑波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4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1100069737510F。负责人董巧玲,该服务部经理。被告:郑波,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月亮湾营销服务部与被告郑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郑波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春瑛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