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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灵芝与涞源县旭日升宾馆洗浴娱乐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芝,涞源县旭日升宾馆洗浴娱乐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384号原告李灵芝,女,住涞源县。被告涞源县旭日升宾馆洗浴娱乐城,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齐伟,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灵芝与被告涞源县旭日升宾馆洗浴娱乐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闫俊敏代理审判员  李红丹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