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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申请人王某医疗等费用6014.2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帐户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长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4120101103004103232账户与2704120101109001923939账户。冻结期限:六个月(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