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有富与颜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富,颜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78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富,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刘兆生,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颜远东,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廖灿华,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颜远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远东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颜远东偿还王有富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3869.22元(不含已支付的39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颜远东负担本案受理费2616元。但被执行人颜远东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116485.22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远东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有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王有富与被执行人颜远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