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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64号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青冈县祯祥镇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所有的张某某名下坐落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小区约120平方米的房屋、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张某某名下坐落在青冈县祯祥镇清华园小区A栋一单元401室、张某某名下×××丰田霸道轿车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坐落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城小区约120平方米的房屋、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张某某名下坐落在青冈县祯祥镇清华园小区A栋一单元401室予以查封。对被告张锐名下×××丰田霸道轿车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出租、转让或做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德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