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占留与被告张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占留,张江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335号原告:林占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达原告林占留诉被告张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自行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林占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占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占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占留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利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