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祝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16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69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68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祝某指定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因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