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宋媛媛、杨俊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媛媛,杨俊发,王建,王军,纪明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媛媛,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俊发,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建,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被告:纪明栓,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市容委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宋媛媛因与被申请人杨俊发、王建、王军,一审被告纪明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宋媛媛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纪明栓于2015年5月18日向三被申请人借款35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但实际情况是,宋媛媛与纪明栓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从2008年开始分居,由宋媛媛自己赚钱支撑家用抚养孩子。由于纪明栓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5年12月25日,才协议离婚。2016年1月25日,宋媛媛再婚。如此大额借款,宋媛媛不知情,更没有使用以上款项,直到执行冻结宋媛媛的存款,才得知本案。一审法院在两个被告都未到庭的情况下,很难查明事实,也剥夺了宋媛媛的法定权利,作出错误判决。同时,一审法院并未对借款去向进行调查,就判决宋媛媛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明显错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受理本案后,依法向宋媛媛、纪明栓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地点分别为: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2号楼4门202号。该邮件回执记载,长期无人领取,门卫要求退回。另一处邮寄地点为宋媛媛曾经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75-302。该邮件回执记载,查无此人,电话一直关机。之后,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该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向纪明栓、宋媛媛主张权利提供了由纪明栓签名捺印的借款凭证,该借款凭证载明:“甲方(出借方):杨俊发、王军、王建,乙方(借款方):纪明栓,身份证号,乙方由于家庭生活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圆(35万元),之前甲方已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乙方。借款凭证签订时乙方已收到全部借款。该借款凭证发生纠纷由塘沽法院管辖。”同时提供了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等证据。一审根据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并作出判决,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宋媛媛对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纪明栓借款发生在宋媛媛与纪明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纪明栓在借款凭证中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宋媛媛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审查期间,宋媛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媛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