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蒙建荣、赖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建荣,赖传,陆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蒙建荣,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赖传,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陆坚,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蒙建荣与赖传、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赖传、陆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传、陆坚履行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赖传、陆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坚有银行存款及登记在其名下的桂K×××××号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陆坚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城分社账号53×××52内存款1299元;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陆坚的桂K×××××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价值以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