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胥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78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胥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