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艳涛与云南百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涛,云南百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673号原告:徐艳涛,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住个旧市。被告:云南百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个旧市中山路22号附201号。法定代表人:许宁,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宁,男,汉族,1963年2月3日生,住个旧市。原告徐艳涛与被告云南百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艳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艳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