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马市国土资源局与山西芳草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侯马市国土资源局,山西芳草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侯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国土资源局,市呈王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振泳,局长。被执行人山西芳草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马市上马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瑞鑫,经理。申请执行人侯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7日给被执行人山西芳草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侯国土监罚〔2016〕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侯马市国土资源局在对被执行人山西芳草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于2016年2月26日和2016年5月16日两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2016年9月1日作出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但审理事项不全,2016年9月7日作出的侯国土监罚〔2016〕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无送达回证。违反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侯马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7日作出的侯国土监罚〔2016〕1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裴亚荣审 判 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张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