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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徐洋与成向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洋,成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35号申请人:徐洋,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成向阳,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徐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向阳所有的(位于××××,证号:××××)房屋予以冻结。申请人徐洋向本院提交人民币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成向阳所有的房屋(位于××××,证号:××××)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本案申请费899元,由申请人徐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