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德普与陈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普,陈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肖德普,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5号。被执行人:陈会军(又名陈志翔),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大寨乡东卜村新建一街19号。本院在执行肖德普与陈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会军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