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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五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五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330号之三被执行人郭五拴,农民。本院在执行郭五拴、吴祥刚、刘润生盗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五拴的银行存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五拴的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