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五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五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330号之三被执行人郭五拴,农民。本院在执行郭五拴、吴祥刚、刘润生盗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五拴的银行存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五拴的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