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华荣、慈溪市时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华荣,慈溪市时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华荣,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时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应建丰。本院执行的(2017)浙0282执165号余华荣诉慈溪市时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时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余华荣596700.65元,并承担诉讼费5200.00元、执行费8367.0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